原载1787年11月23日,星期五,《纽约邮报》
(麦迪逊)
致纽约州人民:
在建设良好的联邦所带来的众多好处中,最值得准确阐述的莫过于它打破和控制派别暴力的趋势。平民政权的友人在考虑到这种政权容易滋生这种危险的恶习时,从没有像现在这样为这种政权的特性和命运更感到担忧。因此,这样的友人不会不重视在不违背他所坚持的原则的前提下,提供适当治疗方法的计划。事实上,不稳定、不公正和混乱进入公共议会,一直是民众政府在各地灭亡的致命之症;它们仍然是自由的反对者最喜欢和最有成效污蔑自由国家的话题,这些人从这些话题中导出最似是而非的言论。美国宪法在古今人民典型模式上所做的宝贵改进,当然不能不令人钦佩;但是,如果认为它们如人们所希望和期待的那样有效地消除了这方面的危险,那就未免太偏颇了。我们最关心最善良的公民,以及拥有公共和私人信用、公共和个人自由的朋友,到处都在抱怨我们的政府太不稳定,在对立党派的冲突中公益被忽视,决定措施的往往不是正义的规则和小党派的权利,而是有利害关系的、霸道的多数人的优势力量。无论我们多么急切地希望这些抱怨并无根据,但已知事实的证据不允许我们否认它们在某种程度上是真实的。坦率地回顾一下我们的情况,就会发现,我们所遭受的一些痛苦被错误地归咎于我们政府的运作;但与此同时,我们也会发现,我们许多最严重的不幸并非仅仅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尤其是,人们对公共义务普遍存在越来越多的不信任,对私人权利普遍存在越来越多的恐慌。从大陆的一端到另一端,均有这种反应。这些即使不完全是,也应该主要是由于我们的公共管理在党争精神玷污之下的不稳定和不公正所造成的。
我所说的派别、党争,是指一些公民,无论是占全体公民的多数还是少数,在某种共同的激情或利益驱动下联合起来,对抗其他公民的权利或社会的永久和整体利益。
消除派别弊端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消除其原因,另一种是控制其影响。
消除派别根源的方法也有两种:一种是摧毁派别赖以生存的自由;另一种是赋予每个公民相同的观点、相同的激情和相同的利益。
第一种补救办法比疾病更糟糕,这句话再恰当不过了。自由之于派别,就像空气之于火一样,是一种没有了它就会立即熄灭的养料。但是自由是政治生活的必需品,因为它滋养派别党争就把它废除,就像因为空气给火以破坏力所以就要消灭给动物生活的必需品空气一样愚蠢。
第二种权宜之计不可行,正如第一种的不明智。只要人的理智仍然会发生错误,只要人可以自由地运用理智,就会形成不同的观点。只要人的理性和自爱之间存在联系,他的观点和激情就会相互影响;前者会成为后者所依附的对象。人的能力是多样的,因而就需要财产权,同样这种能力不同也是要达到利益一致之不可逾越的障碍。保护这些能力是政府的首要目标。由于保护不同且不平等的获取财产的能力,立即产生了不同程度和不同种类的财产占有情况;而由于这些能力对各自所有者的情感和观点的影响,社会随之分为不同的利益和党派。
党争的潜在原因就这样在人的本性中埋下了种子;我们随处可见,根据民间社会的不同情况,它们被带入不同程度的活动中。对宗教、政府和许多其他问题的不同观点的狂热,以及对理论和实践的不同观点的狂热;对野心勃勃地争权夺利的不同领袖的依附;或者对那些其命运与人类激情息息相关的其他类型的人的依附,把人类分成了不同的党派,激起了他们相互之间的敌意,使他们更倾向于相互恼怒和压迫对方,而不是为了共同的利益而合作。人类陷入相互敌视的倾向是如此强烈,以至于在没有任何实质性理由的情况下,最无聊、最虚幻的区别就足以点燃他们不友好的激情,激起他们最激烈的冲突。但是,派别最常见、最持久的根源是财产的不同和不平等分配。有产者和无产者在社会中形成了不同的利益集团。债权人和债务人也有类似的区别。土地利益、制造业利益、商业利益、金钱利益以及许多次要利益,在文明国家中必然会发展起来,并将他们划分为不同的阶层,由不同的情感和观点所驱动。对这些不同的、相互干扰的利益进行调节,构成了现代立法的主要任务,并将党派精神卷入政府必要的日常运作中。
没有人可以在自己的案件中担任法官,因为他的利益肯定会使他的判断产生偏差,而且也可能败坏他的正直为人。同样,甚至有更多理由,一个团体不适合同时担任法官和当事人;然而,许多最重要的立法行为又何尝不是许多司法裁决,它们实际上并不涉及单个人的权利,而是涉及庞大的公民团体的权利?而各种不同的立法者,还不是他们所决定的法案的辩护者和当事人吗?有人提出关于私人债务的法律吗?这个问题的一方是债权人,另一方是债务人。正义应该在他们之间保持平衡。然而,当事人本身是而且必须是法官【的话】,人最多的一方,或者换句话说,最有权势的一派必须占上风。是否应该通过限制外国制造业来鼓励本国制造业,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鼓励本国制造业? 这些问题地主阶级和制造业阶级会做出不同的决定,而且可能两者都不会只考虑公正和公共利益。对不同种类的财产进行分税制是一项似乎需要最严格公正的行为;然而,也许没有【译者:也许意思是不应该有】任何一项立法行为会给占主导地位的一方以更大的机会和诱惑来践踏公正的规则。他们每给弱势一些的群体增加一先令的负担,就等于给自己的腰包省了一先令。
开明的政治家能够调整这些相互冲突的利益,使它们都服从于公共利益,这种话是徒劳的。开明的政治家并不总是掌舵者。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如果不考虑间接和长远的因素,根本无法进行这样的调整,而这些考虑也很难胜过一个党派不顾另一党派的权力或全体人民的福利而争取眼前利益的打算。
我们得出的推论是,派别的原因是无法消除的,只有通过控制其影响的方法来寻求补救。
如果一个派别的人数不足多数,那么就要用共和原则来求得解决,使能够通过正常的投票来击败多数人险恶的企图。党争可以妨碍行政管理,可以扰乱社会;但它不能在宪法的形式下实施和掩盖其暴力。另一方面,当一个派别中包含了大多数人时,民粹的形式使它能够为了自己的统治激情或利益而牺牲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权利。因此,确保公共利益和私人权利免受这种党争的危害,同时维护民众政权的精神和形式,就是我们所要探究的重大目标。请允许我补充一点,这也是使这种形式的政府摆脱长期以来所遭受的指责,并得到人类的尊重和采纳的最大愿望。
怎样才能实现这一目标呢?显然只有两种方法之一。要么必须防止大多数人同时存在同样的激情或利益,要么必须使具有这种激情或利益的大多数人,由于他们的人数和当地的情况,无法协调和实施压迫计划。如果冲动和机会同时出现,我们很清楚,无论是道德动机还是宗教动机,都不能作为充分的控制手段。在个人的不公正和暴力面前,道德动机和宗教动机都不复存在。找不到这种情况:它们的效力会随着人数的增加而减弱,也就是说,随着它们的效力变得减弱。
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纯粹的民主社会,即由少数公民组成的、由他们亲自集会和管理政府的社会,是无法消除派别弊端的。几乎在每一种情况下,全体公民中的大多数人都会有一种共同的激情或利益;政府的形式本身就会产生这种沟通和协调;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抑制牺牲弱小党派或可憎的个人的动机。因此,这种民主政体历来都是动荡和争斗的舞台;历来都被认为与人身安全或财产权利不相容;而且一般来说,往往由于暴亡而夭折。推崇这种政体的理论政客们错误地以为,只要让人类在政治权利上完全平等,他们就会同时在财产、观点和激情上完全平等和同化。
共和政体,我指的是一个实行代议制的政府,开辟了一个不同的前景,并能保障能提供我们所寻求的治疗方法。让我们研究一下它与纯粹民主制的不同点,我们就会理解这种疗法的性质以及它必须从联邦中获得的效力。
民主政体与共和政体的两大不同点在于:第一,共和政体将政府委托给由其他公民选举产生的少数公民;第二,共和政体能管辖的公民人数更多,国家范围更大。
第一种区别的效果是,一方面,通过被选中的公民团体作为媒介能完善和扩大公众的观点,因为他们的智慧可以最好地辨别国家的真正利益,他们的爱国主义和对正义的热爱最不可能为了暂时或片面的考虑而牺牲国家的利益。在这样的规定下,由人民代表发出的公众呼声很可能比由为此目的召集的人民自己发出的呼声更符合公众利益。另一方面,效果也可能相反。那些脾气暴躁、怀有地方偏见或险恶用心的人,可能会通过阴谋、腐败或其他手段,先获得人民的支持,然后出卖人民的利益。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小共和国还是大共和国更有利于选举公共利益的适当守护者;从两个显而易见的考虑因素来看,这两个问题显然决定了大共和国更好:
首先,应该指出的是,无论共和国的规模有多小,代表的人数必须达到一定的数目,以防止少数人的阴谋;无论共和国的规模有多大,代表的人数必须限制在一定的数目,以防止多数人的混乱。因此,在这两种情况下,代表的人数与两个共和国的选民人数成比例,在小共和国中,代表的人数比例要大。因此,如果大共和国中合适人选的比例不少于小共和国,前者就会有更多的选择,也就更有可能做出合适的选择。
其次,与小共和国相比,大共和国的每个代表都将由更多的公民选举产生,因此,不称职的候选人将更难成功地使用选举中经常使用的恶毒手段;由于人民的投票权更加自由,因此更有可能集中在那些拥有最有吸引力的优点、最有影响力和最德高望重的人身上。
必须承认,在这个问题上,如同在大多数其他问题上一样,存在着一个平均值,多一些,少一些,两者都有麻烦之处。如果把选举人的数目增加得太多,会使代表很不熟悉他们当地的一切情况和次要利益;如果把选举人数减得太多,会使代表不适当地关注这一切,而很少了解和追求重大的全国性目标。
联邦宪法使两者恰当地结合起来,把重大的集体利益托付给全国的和地方的特别是州的立法机关。
另一个区别是,共和政体能有效管理的公民人数和领土范围要大于民主政体。主要就是这种情况,使前者的派别联合没有后者那么可怕。社会越小,组成社会的不同党派和利益集团就越少;不同党派和利益集团越少,同一党派占多数的情况就越多;组成多数派的人数越少,他们所处的范围越小,他们就越容易协调和执行他们的压迫计划。反之,扩大范围,就会吸纳更多的党派和利益;就会降低全体大多数人具有侵犯其他公民权利的共同动机的可能性;或者说,如果存在这样的共同动机,那么感受到这种动机的人就更难发现自己的力量,也就更难采取一致行动。除了其他障碍之外,我们还可以注意到,在意识到不公正或不光彩的目的的地方,交流总是受到不信任的阻碍,其程度与需要共同参与的人数成正比。
因此,很显然,在控制派别的影响方面,共和制比民主制具有同样的优势,大共和制比小共和制具有更大的优势,联邦比组成联邦的各州也具有同样的优势。这种优点不是在于能选拔见解高明、道德高尚,因此使他们能超出局部偏见和不公正的计划的代表吗?不可否认,联邦的代表最有可能具备这些必要的禀赋。这是否因为党派的多样性能够提供更大的安全保障,以防任何一个党派的人数超过其他党派并压迫其他党派?同样,联邦内政党种类的增加也会增加这种安全感。简而言之,这种安全是否在于为不公正的、有利益的大多数人的秘密愿望的协调和实现设置了更大的障碍?在这一点上,联邦的范围又给了它最明显的优势。
派别领袖的影响可能会在他们各自的州内点燃火焰,但却无法在其他州内蔓延开来。一个教派可能会在邦联的某一地区成为政治派别;但分散在邦联各地的各种派别一定会确保国民议会免受来自这方面的任何危险。对纸币、废债、平分财产或任何其他不正当或邪恶计划的狂热,比较容易传遍联邦的某一成员,而不容易弥漫整个联邦;正如这样的弊病更可能传遍某一个县或地区,而不容易传遍全州一样。
因此,在联邦的范围和适当的结构中,我们看到了共和政体对最常见疾病的共和疗法。根据我们作为共和人所感到的快乐和自豪的程度,我们应该热衷于珍视联邦党人的精神和支持联邦党人的品格。
普布利乌斯
